
北京人和外地人结婚孩子户口跟谁?
满足条件孩子可以投靠北京人落户,需要结婚满3年,并且办理落户时孩子不超过18周岁。只解决一名子女投靠继父入户;继父身边无子女或子女离异时判给对方未满18。具体政策如下:
子女投靠继父/母在京入户政策。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目前外省市户籍小孩投靠继父在京入非农业户口政策是:
2、小孩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由生父/母监护抚养满3年以上(如是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做公证需满3年),并与继父/母在京共同生活;
3、继父/母身边无子女,包括:从未生育和收养过子女,再婚前只生育过一名子女且未成年并判对方抚养3年以上;
4、生母/继父 或生父/继母在京有合法住房。符合此政策的可到在京继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县)局户政大厅申请。非婚生育的小孩不符合投靠继父在京入户口政策。
有些细节是需要事先详细了解清楚的,遇到过一对夫妇,再婚已满三年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未公证,结果孩子超龄了,欲哭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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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是北京户口,女方是外地户口,孩子出生后户口跟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根据《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新出生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申请入户北京户口的婴儿父母户籍属于以下任一其中一种情况的:
1、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2、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生育政策,可直接到其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大厅)办理出生登记。
3、父母均为我市人才集体户口,或一方为我市人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北京没有本人名下合法产权的住房,符合我市***生育政策、手续齐全的,按照“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户口”的原则申报出生登记,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我市人才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父母人事档案关系已经调往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单位,但户口仍滞留在人才集体户内的,其生育的新生儿不能在人才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在本市有工作单位,且其单位已开立集体户的人才集体户口人员,应先将本人户口迁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内,再申请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
男方是北京户口,女方是外地户口,孩子出生后户口跟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根据《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新出生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申请入户北京户口的婴儿父母户籍属于以下任一其中一种情况的:
1、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2、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生育政策,可直接到其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大厅)办理出生登记。
3、父母均为我市人才集体户口,或一方为我市人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北京没有本人名下合法产权的住房,符合我市***生育政策、手续齐全的,按照“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户口”的原则申报出生登记,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我市人才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父母人事档案关系已经调往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单位,但户口仍滞留在人才集体户内的,其生育的新生儿不能在人才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在本市有工作单位,且其单位已开立集体户的人才集体户口人员,应先将本人户口迁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内,再申请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